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7〕6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镇**村委**村**组**号,住南昌市西湖区**巷**号**室。2008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3日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20年11月3日其从缅甸入境被中国清水河边防检查站抓获。根据新冠疫情防控的要求,中国清水河边防检查站对李某某进行为期14日的隔离监察,隔离监管期至2020年11月16日,11月17日李某某被押解回南昌,于2020年11月18日至19日进行新冠冰毒核酸检测后于2020年11月20日送入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南昌市洪城客运站附近与朋友喝酒后,于当晚22时30分许驾驶赣******白色雪佛兰小车行驶至南昌市永叔路进贤门小学门口下车与前妻周某某碰面。两人碰面后发生冲突,李某某倒地不起,周某某随即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李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立即将李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抽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77毫克/100毫升。2017年7月13日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脱监管被网上追逃,于2020年11月3日从缅甸入境时被中国清水河边防检查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网视频截图照片、抽血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媛媛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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