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苏G9****号小型轿车从灌南县洲业汽车城出发行驶至灌南县高速口西侧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苏G1****号大型普通客车、牟某某驾驶的鲁F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擦。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属于自首。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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