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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GV****号小型轿车沿灌云县四队镇善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镇**村**组钱某某家西侧时,与对向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黄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事故,后李某某驾车逃逸。经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李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37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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