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荆马河北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恒德集装箱有限公司附近路段时,与杜某某驾驶的苏CM****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杜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3mg/100ml血。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事故相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权威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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