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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片)。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浙A5****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杏市村五组村道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6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照片、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高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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