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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未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5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常州市武进区**花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街道**村委**塘**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苏D3****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东方西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戚墅堰全民健身中心段时,撞到中心隔离护栏及路南侧地铁施工围挡,致小型轿车、护栏及地铁施工围挡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并通过陈某某(已行政处罚)找到庄某某(已行政处罚)到场顶包。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依法提取其血样。经检验,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9.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地铁围挡维修费用人民币3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州经济开发区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州经济开发区大队提取制作的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燕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武进区**花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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