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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江宁区**街道**城**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鼓楼区郑和北路由东向西方向的郑和中路高架桥上桥口附近例行检查时,发现苏A2****牌号的小型轿车突然在检查点东侧100米附近停车。公安机关遂上前查看,发现该车驾驶室无人,副驾驶坐一名男子,后排坐三名男子,现场四人均称没有驾驶车辆。后民警将上述四人带至医院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和血样酒精含量检测。后经调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为当晚苏A2****小型轿车实际驾驶人。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发现前方有公安机关设卡检查时,为逃避检查,其立即停车,从驾驶座位移至后排。被告人李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其醉酒。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5.1mg/100mL血,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在值班律师帮助下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证明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电子监控照,租赁合同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助理检察员:刘莹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95208****;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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