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住江苏省沭阳县**商城**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卖淫,于2017年5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卖淫,于2017年8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卖淫,于2017年8月17日被收容教育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NC****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隆安街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路边停靠车辆发生碰擦,造成交通事故,后被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1.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
代理检察员:周强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沭阳县**商城**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