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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住江苏省沭阳县**商城****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居委会****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卖淫,于2017年5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卖淫,于2017年8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卖淫,于2017年8月17日被收容教育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NC****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隆安街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路边停靠车辆发生碰擦,造成交通事故,后被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1.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

代理检察员:周强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沭阳县**商城**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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