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夜晚,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汝南县**小区**院南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8.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华林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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