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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看守所暂不予收押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呈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超标电动二轮摩托车,行经***国道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口时与唐某某驾驶的赣K87****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入院治疗。经抽血鉴定,李某某驾车时其身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2020年1月6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刑事相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材料等书证、物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超标电动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交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健生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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