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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武川县**镇**村委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武川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影视西街与呈祥路交叉路口处由西向东左转弯掉头时,与沿影视西街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蒙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0.1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公共交通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月收

检察官助理:韩旭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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