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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1********,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寒冻镇****庄,住正阳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3时22分,被告人李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宝马牌牌号为豫H3****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江南城小区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微机查询被告人李某某驾照为C1,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0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斌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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