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现住**村。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22时51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晋K****1五菱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迎宾街时,被晋中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1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鹏
2020年1月9日
附:1、案卷贰册;
2、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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