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9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该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晋K****9宝骏汽车由北往南行驶到国道108线与郭东线交叉口时,与等交通信号灯的其他车辆连环相撞,造成多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82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小鹏
检察官助理:李艳青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侦查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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