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3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磴口县黄管局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街**巷**栋**号,现住址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临河喝酒后,当晚入住宾馆。2019年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蒙LD****号小型汽车沿黄河提防公路返回磴口县途中,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100.3mg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书证、证人证言、呼气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耀光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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