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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居住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景德镇市昌江区迎宾大道陶醉大酒楼吃饭,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饮酒。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雅马哈嘉隆牌二轮摩托车从陶醉大酒楼行驶至珠山区广场南路夜宴KTV门口路段时,被景德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至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6.33mg/100ml。

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景德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及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2.证人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系无证驾驶,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云龙   

检察官助理:吴君君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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