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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村委会****号,住海南省昌江县******号**栋**室。因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琼D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阿某某”,由**广场方向沿**路往昌江县**小学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江县**中学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对李某某现场酒精 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即被口头传唤至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证据保全决定书、扣信清单、笔录、发还清单、酒精呼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纲云

                                               检察官助理 符庭芳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主要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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