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公诉刑诉〔2016〕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9﹡﹡﹡﹡﹡﹡﹡﹡﹡﹡38,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一组,农民。无前科。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甘溪镇张家河村胡某某家饮酒后,驾驶陕G5F**3号二轮摩托车搭载杨某某行至102省道192km+27m弯道处时,与梁某某驾驶的陕GL5**8号轿车迎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某某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旬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6)第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6年4月22日,经安康市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65mg/100ml。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存卷佐证,被告人李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秀娟
2016年9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的联系电话:18329510785;
2、案卷1册、光盘2张、其他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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