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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奇垦检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6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奇台总场**分场**队**号,住奇台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新B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奇台农场**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8公里+800米路段处时,被奇台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229.1mg/100mL。依法提取其血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奇台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至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李  铭

助理检察员:房  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奇台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50页、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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