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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新田县城**街**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9月15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8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湘M*****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田县新嘉公路塘家洞村路段时,与行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发生相撞,造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逃离现场,后伤者家属报警称已将被告人李某某找到,公安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新田县交警队执法办案区抽血取样送检。2019年09月15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39mg/100ml。经新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不负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9月20日与被害人黄某甲达成调解,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黄某甲的陈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国强

检察官助理:杨归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讯问光碟1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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