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载货电动三轮车沿公园路二段由同安方向往龙泉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泉驿区公园路二段龙泉山庄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勤民警挡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呼气结果为96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往龙泉驿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备检,并依法扣留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当天驾驶的无号牌载货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4.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志强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0175378。
2.卷宗2册、电子卷宗1盘,视频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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