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乡**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9日02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青羊区**路**段与**路路口往**路**路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64.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另查,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川A*****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逾期未年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小冬
2021年2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020****;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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