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号。2020年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长城路二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李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红卫
2021年1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号码: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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