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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9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2000********,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乡**村**。2020年8月12日因本案被慈溪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二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慈溪市附海镇金桂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金桂路223号附近处,与施工路段的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228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于2020年5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拘上网,并于同年7月25日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车辆查询结果报告、驾

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案件照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情况登记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处警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胜

检察官助理:李仲豪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候审(手机号码:1835984****)。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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