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镇**村**号,现住怀来县沙城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G*****号大众牌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滨河西路与永安西街交口处,因被告人李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9.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情况证明;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抽取血样视频截图、照片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雪婧
书 记 员:杨书雁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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