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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72********,汉族,大专文化,怀化市规划局**局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怀化市鹤城区**路**门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5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湘ND78**的小型汽车从溆浦县卢峰镇经高速公路回怀化市鹤城区,途径怀化北收费站出口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怀化北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6.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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