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吃饭饮酒后驾驶云G*****小型普通客车载杨某,刘某,从弥勒市**镇***村“****”农庄,沿弥勒市**路驶往****镇街方向,行驶至**路变电站路口右转弯时,车辆驶出路面,撞到路外的土堆上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21. 11mg/100ml。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巧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中,电话 1512623****;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一册,散卷1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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