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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90********,蒙古族,专科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镇**村委会**村。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四个朋友在万全区孔家庄镇新华街乡巴佬饭店一起吃饭,被告人李某某喝了不到两杯白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喝完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JA****的传祺牌越野车经过孔家庄镇东环路民主街时被交警查获。后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某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94.92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抽血视频、讯问笔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学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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