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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庄某某,住庄某某**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相关事项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0时4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L*****小型轿车,沿庄某某水洛镇北滨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紫荆北街丁字路口路段时,碰撞前方道路北侧停放的甘E*****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乘坐人毛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庄某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甘肃省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3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靳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法医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均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拾红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庄某某**镇**村*社**号,联系电话17793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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