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89********,壮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合山市**镇**街**屯**号,家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G****9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南区**大道**路口时,与驾驶车牌号为桂B****B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的熊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李某某承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202mg/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属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人李某某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郁 凡
检察官助理:刘艳芳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820****。
2.案卷材料1册和检察卷1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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