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美团外卖员,住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单元**号(户籍地址: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委会**寨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Y号小型轿车从南宁市江南区那洪收费站进入南宁市绕城高速前往桂林市,行驶至绕城高速高岭往玉洞西方向43KM+400M处时,与道路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8月27日,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李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8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打印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华
检察官助理:叶达昌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李永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美团外卖员,住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51号隆源华府9栋2单元1405号(户籍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河沙村委会江脚寨村2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永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李永辉醉酒后驾驶桂A780LY号小型轿车从南宁市江南区那洪收费站进入南宁市绕城高速前往桂林市,行驶至绕城高速高岭往玉洞西方向43KM+400M处时,与道路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永辉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8月27日,李永辉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李永辉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8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打印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永辉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永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辉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辉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永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华
检察官助理:叶达昌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永辉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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