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KA****小车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284县道下行13公里880米路段时,碰撞停靠在路边的粤A****警车车尾,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的含量为211.9mg/100mL。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支付了粤A5269警车的维修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金秋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村**队**巷**号,联系方式:15521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