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3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7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悬挂伪造粤AZ****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白云大道北出解放庄北街北174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存军
检察官助理:陈雯豫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307****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5.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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