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56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号小轿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振华路往海田路方向行驶,行至水质净化厂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民警将其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血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秋德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湛江市赤坎区**巷**号,联系电话:1322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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