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之一,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市场**栋**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粤RN****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明霞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明霞路清新区第三小学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随即带李某某到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卫国
2021年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案卷材料卷宗2册和光盘1张;
3.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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