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263号
被告人李某甲明,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明酒后无某某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205国道河源市源城区新新酒楼路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某某被告人李某甲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9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明的血液中乙醇含量106.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认某某具结书、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李某甲明的某某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无视国家法律,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明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明同某某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某某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明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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