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桃,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9日04时05分,被告人李某某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AE1****号小型面包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进海龙路东463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4.8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东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地(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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