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现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自有的已报废的粤K****5号牌普通摩托车从信宜市朱砂镇**村开往安莪圩,当行驶至信宜市朱砂镇安莪小学对出路段时被信宜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32.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粤K****5号牌普通摩托车的车辆信息,(3)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李某某被抽取血样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6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李某某被抽取血样的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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