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莞三区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61980********,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途径谢岗镇S357省道莞惠路金满湖路段,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50.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原籍材料等书证,执法录像,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某判处一个月二十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诚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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