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村委**庄,案发前系****村委主任,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3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QE****小型面包车,沿平舆县城西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赵路2公里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8.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党员及任职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抽血现场照片、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发政

检察官助理:宋文奇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