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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单元**号。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2月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巴中市巴州区水利局附近出发,往印盒山庄方向行驶至江南二环路高架桥下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9mg/100ml。

同时查明:2015年11月21日15时55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巴中市巴州区江南二环路行驶,被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1231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单元**号,联系电话15196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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