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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2********,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山阳县,住山阳县******组。201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其朋友刘某甲、刘某乙、袁某某一起在西安市灞桥区田家湾村吃火锅,期间李某某和刘某乙二人喝白酒、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一人回到其在西安市**区**村的租住屋内。5时许,李某某一人驾驶陕A5****号小型轿车从西安回山阳,下午17时许到达山阳县城。21时许,李某某驾驶陕A5****号小型汽车沿育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信毅中学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等书证,刘某甲、袁某某等人证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书,现场检查笔录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京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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