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某某村某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14时38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W***6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沿东外环行驶至文华街路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彦利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于晋中市榆次区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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