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某市**园**,现住:怀某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晋B****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怀某市208线529公里附近时,被怀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2020年4月30日山西怀某司法鉴定晋怀司鉴【2020】酒检字第69号报告书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8.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户籍证明、车辆及驾驶证信息查询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喜斌
检察官助理:杨谞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3494****
2.案卷材料三册及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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