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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住左某某**镇**街**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1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9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乘车人:郭某某),从左某某上其至村沿国道20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G207线1641Km+250m处,后逆向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晋J****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K****挂发生碰撞,导致李某某、郭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8.64mg/100ml。

案发之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左某某公安局110接处警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左某某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书、交通事故处理、送达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复印件登记表、送达回证、身份核实调查表、前科劣迹调查表、协议书、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晋方正司鉴【2020】鉴字第1022号、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xxxx号;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人身检查、吸毒现场尿液检测过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铁峰

检察官助理:高小强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该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捌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6.视频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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