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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乡**街**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乡**园**号。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0时2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白色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晋A****G),在本市杏花岭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往西100米处时被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志文

检察官助理:王树祥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464****

2.移送: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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