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8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0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H****0思威牌黑色小型普通轿车,从太原市**街出发途径西中环、南内环西街、南内环桥,行驶至**桥东看到交警拦截其车辆时闯卡并继续向东行驶,在**街**路**宾馆附近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民警拦截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2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9.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9.0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海霞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28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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