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院**号楼**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01时1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3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普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矿街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8.9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结果为116.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查获经过、呼气酒精结果确认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相关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材料和讯问笔录等;3.鉴定意见:由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查获经过和呼气酒精检测、抽血检测的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娜
2020年5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9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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