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5********,苗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地重庆市彭水县**镇**组**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各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再次移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长江路与广州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毛玉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彭水县**镇**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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