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1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烟台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出生地烟台市福山区,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福山区**街道**村**号,现住烟台开发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13时许,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烟台开发区福莱商城13号楼西侧路口时,被曹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别停。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洁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开发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86635****。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0535-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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